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永利欢乐娱人城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职业技术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进步显著者可按时解除处分;表现良好,有突出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可延长察看时间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伤病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违纪情节轻微,态度端正不需要处分的,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加重处理。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他人胁迫或诈骗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乱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违法的;
(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拘役以上徒刑及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容审查(经查无辜者除外)或被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破坏社会或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不利于国家的言论及行为的;
(二)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播放录音、讲演等进行造谣、传谣攻击人身的;
(三)煽动、组织、策划罢课或绝食的;
(四)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组织非法集会、成立非法组织、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组织游行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凡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而造成后果的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各种手段进行私了者,加重处分。
(七)对打架事件发生后,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了,又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宿舍蓄意闹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院管理人员或教师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机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处分:
(一)破坏、偷窃、骗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1、价值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2、价值10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价值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参照第一款加重处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参照第一款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贩卖或携带管制枪枝、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容留异性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上述情况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或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起哄、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撕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私自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中私用电器或乱接电路,安装其它电路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伪造涂改证件、成绩或重要材料,违反学生证件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侮辱女生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涂写淫秽语言、画像,看淫秽书籍、画报、录像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制作、复制、出售或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冒充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学院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两天,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五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三天以上,累计旷课达七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七天以上,十四天以内,累计旷课两周以上,二十四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累计旷课达三十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一天折算8课时,个别班级超过8课时的,按实际课时计算,包括自习、实训及集体活动等)。
第十九条 凡考试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请他人代考者;
(3)冒名代考者;
(4)凡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漫骂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5)第二次作弊者。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四)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一般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违纪者检讨和系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十五日内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负责起草处分决定书。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跨班级学生之间发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牵头,相关处室、系部配合调查处理。
(三)凡申请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前一个月写出思想汇报,经班委会、辅导员、系研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行文;
(四)处分决定由辅导员(班主任)送达给受处分者,并在所在班级公告,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18岁以下的受处分者,辅导员(班主任)负责通知到学生家长,并作记录存档。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本人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审议,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要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工作由系上负责处理并通知家长,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行回家,收回床位,其学生证、借书证、出入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及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参照类似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二〇一二年八月修订,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